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杰翰
- 代理人
- 陳誌泓律師
王孟如律師
高敬棠律師
謝昕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仲聲字第3號
王孟如律師
高敬棠律師
謝昕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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