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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聲字第3號

選任主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翰
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王孟如律師

高敬棠律師

謝昕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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