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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471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范智達

抗告人
廣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全字第471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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