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34號
114年度全字第535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緊急處置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114年度全字第534、535號裁定,提起抗告,然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