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34號

114年度全字第535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匡偉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緊急處置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114年度全字第534、535號裁定,提起抗告,然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