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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34號

114年度全字第535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匡偉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緊急處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34、5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人已於同年11月27日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二第501頁),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依前所述,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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