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蘇芳誼
- 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相對人
-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2年度全字第377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同法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37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迄未起訴,侵害聲請人利益甚鉅等語。為此,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本院112年度全字第377號裁定附表所示支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迄今仍未起訴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全字第377號民事裁定附卷可佐。而相對人迄未就欲保全之假處分請求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附卷可考,均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首開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