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宣玉華

聲請人
蘇芳誼
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相對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2年度全字第377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同法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37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迄未起訴,侵害聲請人利益甚鉅等語。為此,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本院112年度全字第377號裁定附表所示支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迄今仍未起訴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全字第377號民事裁定附卷可佐。而相對人迄未就欲保全之假處分請求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附卷可考,均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首開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