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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0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盛
相對人
飾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56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56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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