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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賴秋萍

再審原告
柯彥名

蘇祺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89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1萬3,020元,依前揭說明,應徵再審裁判費7萬8,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再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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