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謝哲亭
- 相對人
-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勞動事件之處理亦適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復有明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為勞動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4日送達其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惟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繳款答詢表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37、39頁)。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