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71號
- 聲請人
- 紀宇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114年2月12日間於相對人公司擔任資深IOS軟體工程師,雙方約定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1萬4,150元,並約定每年兩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以及相對人提供總價值為美金1萬3,434之員工認股選擇權(下稱原選擇權);嗣相對人於113年3月29日以公司擬預計於113年5月間發行虛擬代幣為由,將原選擇權方案改為發行虛擬通貨代幣(下稱虛擬代幣),並提供協議書供員工簽署,約定到職一年即可領取新發行之虛擬代幣。詎相對人一再推遲發行期日,於113年10月14日公司會議宣布取消發行計畫。嗣聲請人於114年2月12日離職,相對人仍不願給付聲請人按比例得領取之年終獎金2萬7,473元及虛擬代幣等值之賠償金24萬3,645元,經多次調解相對人仍未給付。聲請人自其他在職員工得知相對人已擬於年底結束,足徵相對人已面臨無法經營之困境,顯有進行資產變現並隱匿移轉之情,聲請人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如認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請求就相對人所有財產在27萬1,118元範圍內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本案請求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給付僱傭期間按比例計算之年終獎金及虛擬代幣等價賠償,業據其提出聘僱合約、協議書、原選擇權文件、公司會議記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各1份為證(勞全字卷第13至26頁),足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至聲請人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僅提出與其他員工之對話截圖欲為釋明。然聲請人並未就此對話來源以及所述內容之真實性為其他說明明,尚難僅以前後文均未明之截圖中片面員工之文字內容,即作為相對人有浪費資產、增加負擔,抑或財務狀況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或何積極處分伊財產情形等假扣押原因要件之認定。且相對人於本案言詞辯論期日亦當庭表明願意給付聲請人按比例計算年終獎金2萬7,473元部分(勞全字卷第40頁以下),益徵相對人並非陷於無資力或有何難以清償債務之情。此外,聲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即時足供法院進行調查之資料,以就相對人之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如相對人是否有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伊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是不足認已盡釋明之責,縱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足以補釋明之欠缺,其聲請假扣押,自屬不能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