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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筑婷

聲 請 人
陳政國
相 對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勞全字第34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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