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0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莊仁杰

聲請人
林庭薇
相對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內容,其中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捌仟零貳拾伍元,並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6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4年8月15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萬8,025元。詎相對人迄今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台新銀行Richart數位帳戶存摺封面暨帳務明細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7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