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洪瑋志
- 相對人
- 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4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萬6315元,由相對人分期給付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第1期至第12期每期給付新臺幣5000元;第13期至第15期每期給付新臺幣8000元;第16期給付新臺幣2315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於新臺幣6萬6315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分期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6315元,並自114年2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給付,第1期至第12期每期給付5000元;第13期至第15期每期給付8000元;第16期給付2315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給付其中2萬元,餘額6萬6315元未按期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餘額6萬6315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14年1月13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僅按期給付2萬元,其餘6萬6315元均未按期給付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存摺內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可憑,則聲請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其所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據以聲請於6萬6315元之範圍內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