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淑美

聲 請 人
吳泂睿
相 對 人
楓蓮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將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4年7月23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及附件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萬6797元,並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紀錄及其附件所載相對人應於114年7月25日前給付所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3萬433元及資遣費1萬6364元,合計14萬6797元之義務,迄今全額未給付,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14年7月23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可憑,則聲請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相對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