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宋元劭
- 原告薛武忠
- 被告瑞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薛武忠 相 對 人 瑞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元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第㈠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8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萬 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6月2日經調解 成立,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見本院卷第7-8頁、第21-25頁)為證,經核屬實。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核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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