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初宗霖
- 原告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沈訓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宗霖 相 對 人 沈訓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7 00元,逕匯入聲請人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為證,經核屬實。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內容,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泊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