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王沛元
- 法定代理人方子洋
- 原告劉晉嘉
- 被告水銀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劉晉嘉 相 對 人 水銀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11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 載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900元,並 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匯入聲請人斗六西平路郵局帳戶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 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 容,且相對人迄今全額未給付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郵局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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