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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沛元

聲 請 人
劉晉嘉
相 對 人
水銀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11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900元,並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匯入聲請人斗六西平路郵局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全額未給付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郵局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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