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簡志豪
- 相對人
- 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欽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萬8,516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兩造於113年10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