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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4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蒲心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其它
114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成洋
相 對 人
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相對人「聖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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