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4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其它
- 114年度勞執字第48號
- 聲 請 人
- 林成洋
- 相 對 人
- 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相對人「聖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