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楊澤世
- 原告陳怡吟
- 被告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怡吟 相 對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4年3月2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工資、失業給付補償共計新臺幣146,631元,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惟因相對人不同意上開調解內容而調解不成立,有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戴 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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