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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蒲心智

聲請人
黃恪崙
聲請人
吳瑞琦
聲請人
侯名杰
聲請人
顏妤如
聲請人
楊曉彤
聲請人
林采潁
聲請人
葉璟霖
聲請人
謝祥聖
聲請人
陳建嘉
聲請人
何逸敏
聲請人
蕭國凱
聲請人
卓帛霖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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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達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之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 更正前 林采潁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11樓 葉璟霖 住○○市○○區○○○街00號 謝祥聖 住○○市○○區○○路000號6樓 陳建嘉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何逸敏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更正後 林采潁 住○○市○○區○○○街00號 葉璟霖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謝祥聖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陳建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何逸敏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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