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黃子豪
- 原告溫子謙
- 被告群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溫子謙 相 對 人 群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所載「三、調解方案…(一)經雙方同意,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125,0 55元,並於114年5月30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之內容中關於新臺幣125,055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全額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數位帳戶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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