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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溫子謙
相對人
群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4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所載「

三、調解方案…(一)經雙方同意,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125,055元,並於114年5月30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之內容中關於新臺幣125,055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全額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數位帳戶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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