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牧君
- 代理人
- 高逸文律師
- 相對人
- 廖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之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裁定當事人欄 更正前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代 理 人 高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廖育萱 更正後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住同上 代 理 人 高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廖育萱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