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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蒲心智

聲請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
相對人
紀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之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裁定當事人欄 更正前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代 理 人 高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紀秉慶  更正後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住同上 代 理 人 高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紀秉慶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2            居臺中市○區○○路0段0號8樓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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