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洪嘉鄉
被告
皇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秉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皇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皇御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