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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陳新夏
訴訟代理人
劉展朋
被告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功權
訴訟代理人
陳哲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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