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3號
- 原告
- 陳新夏
- 訴訟代理人
- 劉展朋
- 被告
-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功權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