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66號
- 原告
- 黃柏睿
- 被告
- 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博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45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6,4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為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