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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許筑婷

  • 原告
    黃明德
  • 被告
    邱思華即勇源清潔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73號 原 告 黃明德 被 告 邱思華即勇源清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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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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