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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7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黃明德
被告
邱思華即勇源清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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