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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主張本件請求係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之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毋庸先行調解程序。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原告前依本院裁定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欠1,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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