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 原告
- 詹淨媛
- 訴訟代理人
- 汪哲論律師
- 被告
- 李杰駿
- 被告
-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惟本件請求毋庸先行調解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