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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被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詩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原審判決

主文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萬3,321元及

民國114年4月30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11萬3,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

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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