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5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林鴻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稱其係為工資、勞工退休金對被告提起訴訟,而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薪資113年11月、12月7日、勞工退休金有些未提」等語,然原告並未具體表明本件請求之內容為何(如:是否請求給付薪資?請求之薪資具體金額為何?是否請求被告提撥退休金?應提撥之金額為何?),致本院未能特定原告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陳報足資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