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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林家名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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