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3號
- 原告
- 林家名
- 訴訟代理人
-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洋
- 訴訟代理人
-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