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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莊仁杰

  • 原告
    黃育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4號 原 告 黃育淞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聲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195元、行政櫃檯薪資6萬8,640元、授課薪資1萬580元、精神慰撫 金10萬元,其中請求給付資遣費7,195元、行政櫃檯薪資6萬8,640元、授課薪資1萬580元,共計8萬6,415元,因符合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應徵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剩餘請求被告 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計算式:500元+1,500元-1,000元=1,0 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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