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4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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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蕭穎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育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5,835元(資遣費7,195元、行政櫃檯薪資6萬8,640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