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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筑婷

聲請人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傅羿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勃軒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2168號),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3,33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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