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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李蕙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學米股份有限公司、學溢股份有限公司、希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酷超能股份有限公司、飛躍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2525元,其中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勞動調解聲請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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