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許筑婷
- 原告薛愷寧
- 被告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薛愷寧 相 對 人 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 本2份到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 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勞動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程序,應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之聲明為: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相對人應給付非自願離職書、服務證明書,依聲請人書狀主張,聲請人自112年5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14 日止受雇於相對人,此期間聲請人均有獲得薪資,僅需補發遭相對人違法扣除之薪資7,617元,又聲請人受職場不法侵 害、霸凌,請求相對人給付精神、健康與醫療損害賠償金額13萬元,是依聲請人所述,其請求標的金額合計為13萬7,6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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