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 原告
- 王淑卿
- 被告
- 伊林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紹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休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向被告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64,000元、延長工時工資432,000元、國定假日未休假薪資108,80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140,71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745,512元(計算式:64,000+432,000+108,800+140,712=745,512),原應繳納裁判費9,950元,惟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