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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即原告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達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周少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兩造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又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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