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楊承翰
- 當事人張珮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張珮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 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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