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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黃明德

上列原告與邱思華即勇源清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調解,然調解不成立,原告並未向法院為反對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即應續行訴訟程序,並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8,00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惟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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