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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簡階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情形,原告雖稱兩造間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惟未檢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檢附前經勞資爭議調解之相關資料(如調解紀錄);若未曾經勞資爭議調解,亦請具狀說明前未經勞資爭議調解,並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二、如具狀檢附前經勞資爭議調解之相關資料,因原告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700元,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繳納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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