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張鈺婷
- 訴訟代理人
- 張韶庭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弘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萬5,440元(計算式:
《月薪42790元+月提繳2634元》×12×5=0000000元),訴之聲明第
二項及第三項之經濟目的與訴之聲明第一項相同,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者,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萬5,44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
41元,惟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1萬1,14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