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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李宜倫
被告
堯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OLOR GERALD JAYSON BARNED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21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218元。又原告請求失業補助金之損失,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之訴訟,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再本件原告為線上起訴,其起訴欠缺如附表編號1至2所載事項,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如附表編號3所載事項,俾本院送達書狀繕本予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  2 補正民事起訴狀「具狀人」欄之本人簽名或蓋章。  3 提出民事起訴狀所附證物到院,並提出民事起訴狀之繕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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