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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許筑婷

  • 當事人
    李宜倫堯晉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李宜倫 被 告 堯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OLOR GERALD JAYSON BARNED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21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01,218元。又原告請求失業補助金之損失,非屬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之訴訟,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再本件原告為線上起訴 ,其起訴欠缺如附表編號1至2所載事項,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如附表編號3所載事項,俾本院送達書狀繕本予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  2 補正民事起訴狀「具狀人」欄之本人簽名或蓋章。  3 提出民事起訴狀所附證物到院,並提出民事起訴狀之繕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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