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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0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黃惟婷
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鄭博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旭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萬5,37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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