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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莊仁杰

  • 原告
    楊勝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楊勝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洛德城堡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於民事起訴狀記載請求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然於附件所載之請求內容,除包含損害賠償20萬元外,另有請求給付資遣費3,000元與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是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說明請求之項目以 何者為準,並依附表所示之金額擇一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之項目 應徵之裁判費金額 1 若原告僅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此部分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2,800元。 2 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20萬元、資遣費3,000元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請求給付資遣費3,000元部分,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另請求損害賠償20萬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以上總計應徵裁判費為2,766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3,000/203,000+2,800×203,000=2,766,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66元(計算式:2,766元+4,500元=7,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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