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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紀宇軒
訴訟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年終獎金、工作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27萬1,118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7萬1,1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60元(計算式:3,840×2/3=2,560)。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計算式:3,840-2,560=1,28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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