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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吳瑋倢

上列原告與被告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就被告所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3萬1673元及其利息,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其第一審裁判費未繳足(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1673元,原應繳納裁判費33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7元(計算式:3320元×1/3=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6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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