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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劉柏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證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7,900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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