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7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李宗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情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自明。復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本件兩造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5日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又因兩造間曾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一節,有該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就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114年6月26日以民事陳報狀更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0,09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然本件請求給付資遣費,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00元【計算式5,400元-(5,400元×2/3)】,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300元。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